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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府辦理「154乙線(0K+550-3K+100)拓寬工程」徵收土地案,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應受補償人李玉修等21人(如後附清冊)因公告、發價及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,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。

刊登日期:2023/5/29
發文日期:2023/5/26
發文字號:府地權一字第1122714729A號
主旨:本府辦理「154乙線(0K+550-3K+100)拓寬工程」徵收土地案,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應受補償人李玉修等21人(如後附清冊)因公告、發價及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,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。
依據: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及第81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及第81條。一、本案土地係奉內政部111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10266868號函准予徵收,並經本府111年11月9日府地權一字第1112728014A號函辦理公告徵收及通知(公告期間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111年12月10日止,共30日)。嗣後,本府以112年4月17日府地權二字第1122711749號函通知存入301保管專戶,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,部分繼承人已合法送達,另部分因送達處所不明,致通知函無法送達,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。

二、本案徵收未受領補償費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,於112年3月20日存入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國庫保管專戶保管,視同徵收補償完竣,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,逾15年未領取者,即歸屬國庫。公示送達公告通知之日起欲領款者,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、印鑑證明書1份(最近1年內,並於使用目的欄位指定其目的為「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」或「不指定用途」其中1種)、印鑑章、登記簿相關戶籍謄本、土地所有權狀或相關證明文件至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地權科(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電話:05-5360471)以申請書辦理收件,經審核後再另案通知領取。若土地所有權人(繼承人)已死亡,請其合法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附相關繼承證明文件辦理。如無法親自領款者,亦可委託他人代領,惟除應附前列各項證件外,代領人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2份、印章並附委託書2份。

三、檢附本案公示送達清冊1份。
附件:
  • 154乙線公示送達公告文及清冊